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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值班时猥亵8岁女童 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2016-12-16 13:53:37 来源:


保安值班时猥亵8岁女童 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保安值班时猥亵8岁女童

被告人杨某原系广州市某公司的一名保安。2014年9月16日20时许,杨某在某公司值班时,见被害人李某(女,8岁)在一旁玩耍,杨某用糖果引诱李某,杨某用手指插进李某阴道,另一只手边自己手淫,将精子射在李某阴道口。后来李某家人发现李某情绪不正常,遂报案。报案后,警察于同月28日在杨某单位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法院判决:杨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过审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书证、视听资料、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杨某猥亵儿童罪成立,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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